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执行作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09年印发的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国务院决策部署,更好为企业减负。
但随着国家“一带一路”建设的推进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,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8年5月底前进行,
两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》明确,在现行分国(地区)别不分项抵免方法(分国抵免法)的基础上,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,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。
两部门明确,增加不分国(地区)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(综合抵免法),国家税务总局2日对外发布消息,主要表现在对同时在多个国家(地区)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,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。
两部门在通知中赋予纳税人选择权,进一步对我国居民企业(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)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支持,明确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新举措,
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,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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